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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包方不拨款就能拒付货款?
本文转自:广西法治日报
总包方不拨款就能拒付货款?
法院:建筑行业“背靠背”付款约定不能无限期推诿,欠款应予清偿
□本报通讯员 覃坤
建筑行业里,一句“总包没给我结钱,我就没法给你付货款”,常常让无数建材供应商陷入回款难的困境。这种俗称“背靠背”的付款约定,到底能不能成为拖欠货款的合法理由?近日,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“背靠背”条款的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,明确了此类条款的司法认定规则,为本地建筑市场交易划清法律红线。
供货尾款久拖不付引发纠纷
2023年6月,海某建材有限公司(下称海某公司)与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(下称川某公司)签订干混砂浆购销合同,约定由海某公司为川某公司承建的一个楼盘项目供应干混砂浆。
这份合同里,有一条在建筑行业极为常见的特殊约定:川某公司利用总包单位对本工程的拨付款向海某公司拨付货款,非川某公司原因造成的拖欠工程款,海某公司不得向川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。也就是行业内俗称的“背靠背”付款条款——把上游总包方的拨款,作为下游建筑公司给材料商付款的前提。
合同签订后,海某公司按约定持续供货。截至2024年8月,经双方指定签收人核对结算,海某公司累计供货金额超55万元,川某公司仅支付28.8万余元,剩余货款迟迟未付。多次催款无果后,海某公司将川某公司告上陆川县人民法院,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货款、逾期利息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。
法庭上,川某公司抗辩:按照合同约定,付款的前提是总包单位拨款,目前总包方还没和公司结清工程款,付款条件根本未成就;此外,海某公司还有部分货款未开具发票,公司有权拒绝付款。
陆川县法院审理后,判令川某公司向海某公司支付货款27万余元及相应逾期利息,驳回海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川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。
一纸判决破除行业付款模糊地带
二审中,双方的争议集中于这份“背靠背”付款条款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、能不能成为川某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。
法院审理查明,案涉合同里的“背靠背”条款,只约定了以总包方拨款为付款前提,既没有明确拨款的具体时间、金额,也没约定川某公司负有通过发函、诉讼等方式向总包方催收款项的义务,更没约定总包方长期不拨款时,海某公司的救济途径。这就意味着,川某公司的付款时间完全取决于第三方的行为,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,海某公司的货款债权能否实现、何时能实现,都处于完全不确定的状态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,所附条件必须具备确定性和可实现性。案涉“背靠背”条款因付款条件不具备确定性,应依法认定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。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,履行期限不明确的,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,仅需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。
同时,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,海某公司已完成供货的核心合同义务,川某公司就应当支付货款。川某公司与总包方之间的建设工程纠纷,和本案的买卖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,不能以第三方未付款为由,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。
对于2024年9月的3笔供货,因海某公司未能提供送货单原件,双方亦未完成该部分供货的结算,二审法院对该部分货款未予支持。最终,玉林市中院作出判决,在维持一审关于“背靠背”条款法律认定的基础上,依法改判川某公司向海某公司支付货款26.3万余元,驳回海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法官提示
签“背靠背”条款,这些细节一定要写清
“背靠背”付款条款,本质上是建筑企业将上游的结算风险转移给材料供应商,实践中也极易引发回款纠纷。
办案法官指出,此类条款并非当然无效,但要产生法律约束力,必须满足必要前提:一是要明确约定付款的最终期限,不能无限期拖延;二是要明确约定付款方负有积极向总包方主张债权的义务,以及怠于主张权利所应承担的后果;三是要明确总包方拨款的具体金额、付款节点,不能模糊约定。
建材经营者在签订供货合同时,要审慎对待“背靠背”付款条款,尽量明确付款的最终期限,避免陷入“无限期等款”的困境;建筑企业也应当恪守诚信原则,不能将此类条款当成拖欠货款的“挡箭牌”,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